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泡水车索赔无门 江苏消协:物业未尽保管义务须承

时间:2016-09-03 09:09浏览量:字号: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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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广网南京8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《新闻晚高峰》报道,在暴雨导致的汽车泡水受损事件中,不少车主向小区停车场管理方索赔,往往被物业公司以“暴雨为不可抗力,法律规定无需赔偿”为由搪塞过去。近日,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召开了“泡水汽车”消费维权研讨会,明确在此种情况下,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和告知义务,则必须承担车主的损失。

 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,7月初的一场大雨,让江苏1万多辆汽车变成了“泡水汽车”,一家业内知名保险公司,暴雨当天接到超过6000辆汽车因水淹问题造成的出险电话。车主寻求停车场物业索赔时,被物业公司以“暴雨为不可抗力,法律规定无需赔偿”为理由进行拒绝。

  江苏省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夏福荣表示,汽车泡水的责任划分主要来源于民事合同,一种是保险合同,另一种是保管合同。汽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内,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,有提醒、通知、保管的义务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相关规定,不可预见、不可避免、不可控制是判断不可抗力的3个重要因素。前不久的暴雨虽然是自然灾害,不容易避免和控制,但是通过天气预报、雷电预警等,人们可以提前知晓,所以并不是不可抗力,物业公司不可以此为借口拒赔。

  下暴雨前,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方案,通知车主将车驶向高处,及时检查小区排水系统,及时设置一些沙袋来挡雨等。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自己作为保管人的义务,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此外,如果车主将车辆停在公共停车场类似场所被水淹了,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车主也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人主张侵权责任,要求赔偿损失。

  针对网络传言“如果汽车泡水后点火发动了,保险公司将不会赔偿任何损失”,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翟家峰表示,这是对现行车险的一种误读。“一般情况下车损险都会附加的一条免责条款,车辆淹水后二次启动,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,保险公司不予赔偿。也就是说,车辆泡水熄火后,二次发动造成的发动机损坏,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。但是车辆进水造成的其他部分的损坏,保险公司还是会依照原先的合同条款,对发动机以外的损坏给予理赔。”

  对于这种情况,专家也为消费者支了一招,车主可以购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,即俗称的涉水险,这是一种附加险,在投保了基本险后,车主才可以投保附加险。涉水险的价格一般为车险保费的5%,依照车辆的不同价位,涉水险一般每年几百元左右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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